(2017)黑088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远亮、于广新、徐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姜远亮,于广新,徐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男,1975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姜远亮,男,1981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于广新,男,1972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徐振军,男,1970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远亮、于广新、徐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守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