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希成,樊念,樊尘,项桂英,张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21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E2BC6楼。组织机构代码75812857-7。法定代表人李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北草坝华平璐5号。法定代表人樊念。被执行人李希成,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樊念,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樊尘,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项桂英,女,192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张云鹏,男,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希成、樊念、樊尘、项桂英、张云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892317.71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323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希成、樊念、樊尘、项桂英、张云鹏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希成、樊念、樊尘、项桂英、张云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3892317.71元及相关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奕元太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希成、樊念、樊尘、项桂英、张云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