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高春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高春起,高井福,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86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肖云镇郑大楼村,注册号370828200010127。法定代表人:周玉亭,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春起,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井福,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春起、高井福、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