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伟、张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伟,张和平,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0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伟,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嘉鱼县。被执行人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住嘉鱼县鱼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被执行人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住嘉鱼县鱼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新姣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张和平、武汉金亮织带责任公司、湖北新明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和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高伟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34661元,承担本案受理9528费、保全5000费、执行费13045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和平名下位于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的房屋,【房屋权证号:(鱼岳00002731)建筑面积132.2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和平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的房屋【房屋权证号(鱼岳00002731)建筑面积132.22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