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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邱乐雨与邓学勇、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乐雨,邓学勇,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54号原告邱乐雨,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林,四川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学勇,南,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熊艳,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原告邱乐雨与被告邓学勇、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乐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学勇、熊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乐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乐雨撤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乐雨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