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邱乐雨与邓学勇、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乐雨,邓学勇,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454号原告邱乐雨,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吴林,四川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学勇,南,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熊艳,女,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受理原告邱乐雨与被告邓学勇、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乐雨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学勇、熊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乐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乐雨撤诉。本案诉讼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乐雨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彦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