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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平,边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23号被执行人:赵小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边雪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本院(2016)黑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赵小平、边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一案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周立波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