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平,边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执23号被执行人:赵小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边雪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本院(2016)黑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赵小平、边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关于没收被执行人赵小平、边雪梅全部个人财产一案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泽民审判员 周立波审判员 于静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