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55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桑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桑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住所地镇江市健力宝路。负责人:侯国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桑露,女,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桑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3829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