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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玉玲与白建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玲,白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白建栋,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玉玲与被执行人白建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2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白建栋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任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