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世来、周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来,周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世来,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周继,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杨世来与周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继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世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继名下财产状况为:1、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2、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南宁车牌车辆二辆,目前二辆车辆均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或变卖。3、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4、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继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世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继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世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