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戴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建华,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建华,女,1949年4月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6号(建委大院内)。法定代表人:戴江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戴建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今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朝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9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建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合格是错误的。涉案工程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我没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我委托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装修工程现场勘察报告》证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我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结论证明涉案房屋装修并经过返工后空气质量仍不合格。今朝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维修,但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只有在空气质量和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的情况下,我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到现在为止今朝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今朝公司必须拿出空气质量和工程质量完全合格的证明,才能说明合同履行完毕。综上,戴建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戴建华未就其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再审主张不予采信。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戴建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建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张雅政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