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潘文明与徐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明,徐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1469号原告:潘文明,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徐南军,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潘文明与被告徐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文明、被告徐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南军偿还借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南军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徐南军向潘文明借款5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两年,后徐南军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徐南军承认潘文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南军偿还原告潘文明借款5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徐南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日伟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