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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硕与魏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魏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729号原告:王硕,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忠义,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硕诉被告魏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硕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忠义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