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硕与魏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魏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729号原告:王硕,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忠义,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硕诉被告魏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王硕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忠义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硕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