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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福东与孙明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东,孙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丁福东,男,汉族,1990年10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二八镇付井村。被执行人:孙明强,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清平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二队。本院在执行丁福东与孙明强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丁福东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71398.55元及利息。丁福东未能提供孙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孙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孙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