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558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558号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16323366,住靖江市景龙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康,总经理。被告:王建平,男,1962年4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