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刑更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强奸、强迫卖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008号罪犯段某某,男,1990年5月21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以(2009)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段某某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5年6月12日,为该犯减刑1年10个月、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2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2年11个月1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