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汤中华戴香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冯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中华,戴香华,冯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57号原告:汤中华,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戴香华,女,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冯娅,女,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中华、戴香华与被告冯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汤中华、戴香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中华、戴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