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235号原告: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78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西安创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来掌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