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章永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81号被执行人:章永久,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章永久罚金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6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00000元。章永久家属来电陈述于2016年7月19日已将罚金代章永久缴纳完毕。随后将罚金凭证(汇款单)邮寄我院。经核实,以上情况属实。将我院划拨的300000元退回给章永久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