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海珍、王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珍,王占林,彭月萍,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亮,邵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81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珍,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占林,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彭月萍,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中段路北汇林华城付1幢2层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7934950。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被执行人王正亮,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邵姿英,女,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在执行郑海珍与王占林、彭月萍、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亮、邵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正亮,邵姿英有房产及土地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正亮,邵姿英共有的坐落于城西街道保塔路2号开元山庄蓝庭苑1幢二单元1408室,1407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218688,28687,土地证号;国2011-236**,2011-23658],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王正亮所有的坐落于城西街道吴岙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温集用(2013)第11201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八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