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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柴凤茹、王本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凤茹,王本勇,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柴凤茹、王本勇被执行人:刘桂兰关于柴凤茹、王本勇与刘桂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到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到沧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丁明臣审判员 :蒋柯军审判员 :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