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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锋与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杨泽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杨泽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432号原告:王锋,男,1979年4月9日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法定代表人:张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泽林,男,1987年9月20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XX,男,现年38岁,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王锋与被告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杨泽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杨泽林、XX支付我沙石料款25320元及利息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0日,杨泽林代表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天祝哈毛公路项目部与我签订了《混合砂石料购买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我向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供给砂石料,石料款为每立方米2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杨泽林欠我砂石料款25320元,并于2014年11月6日写下欠条一张,XX为偿还该笔欠款提供担保。该笔欠款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XX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也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特通知王锋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XX的确切地址或依法缴纳公告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XX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后,王锋既未向本院提供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XX的确切地址,也未依法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通知武威市金羊建筑工程公司、XX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