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宝洋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洋,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洋,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志学。申请执行人陈宝洋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78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宝洋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85597.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宝洋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789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陈宝洋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八万五千五百九十七元七角一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