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杜永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90号被执行人杜永星,男,汉族,生于1997年7月18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杜永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永星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