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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赛君陈树益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赛君,陈树益,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363号原告:刘赛君,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陈树益,女,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杰,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刘赛君、陈树益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刘赛君、陈树益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