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福利与张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利,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74号申请人:刘福利,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申请人刘福利申请执行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6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返还原告刘福利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福利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张龙所有的××车辆,刘福利两案分得3.5万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福利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福利申请执行张龙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