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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邢祥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邢祥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228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3号。法定代表人:俞晓飞,主任。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镇龙虎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一进,厂长。被告:邢祥兵,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邢祥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