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社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社会,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史社会,男,汉族,1955年1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法院家属院。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址不明。史社会申请执行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延宝区非人调字【2014】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社会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东支付申请执行人史社会382203元。经本院在“总对总”系统,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社会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东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史社会以被执行人王东现具体下落不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史社会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待找到被执行人王东的具体下落或发现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史社会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