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与孟小平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孟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小平。孟小平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晋刑二终字第71号民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合同诈骗案在案发后,孟小平配合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价值153.957万元的财物,其中包括孟小平用诈骗款购买的位于本市迎春街23号1幢2层2003号(评估价75.1万元)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对该房产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孟小平位于迎春街23号1幢2层2003号(晋房权证并字第S08095**号,建筑面积123.76㎡)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梦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