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59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诉讼代表人吴某某,女,1974年生。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罗黎明,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吴桂巧、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满惠贸易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332,281.20元,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1,355,972.48元,税款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7年3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汤某某证言,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87份,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电子缴款凭证,公安机关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商资料等,公安机关摘录的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张某某家庭及单位的实际困难,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骗取国家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1,355,97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单位的罪行,对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张某某均应认定为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成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纪红审 判 员 周 巍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