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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02号申请人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郦都大道与鹏翔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洪超,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内乡县通诚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乡县螺蛳河以西林业局北侧中央御景小区内,土地证号内国用(2014)第0**号,在建工程鹏翔科技楼相当于3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所有的权利证号为内房权证第1601027892、16××93号房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阳市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为内乡县通诚贸易有限公司在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提供担保。自借款之日起,内乡县通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按月结息的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内乡县螺蛳河以西林业局北侧中央御景小区内,土地证号内国用(2014)第0**号,在建工程鹏翔科技楼相当于3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南阳市鹏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云虎审判员  李永辉陪审员  白玉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