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富明、周彩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富明,周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范富明,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周彩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彩平存款人民币2037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