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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钱光攀与孙琳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攀,孙琳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396号原告:钱光攀,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孙琳琳,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钱光攀与被告孙琳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钱光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光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钱光攀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