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冰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何冰。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7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42.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