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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3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233宜兴市奥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奥兴机械有限公司,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3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奥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华阳村),组织机构代码66763916-0。法定代表人徐志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庆,该公司负责人。宜兴市奥兴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381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奥兴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9690.1元、违约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118.5元,本案执行费9297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送达到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6年11月4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工商注册信息内有对外投资,但均已质押、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有牌号为苏D×××××的汽车,因该公司涉案较多,本院轮候查封。2016年11月4日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等事项。2017年1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为有效推进案件的执行,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的履行进行协商,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企业经营状况暂时难以全部偿还欠款,因双方在分期支付的金额及时间上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有效的付款协议。2017年5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对外投资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仍保持2016年11月查询时的结果未有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投资信息、证券持有信息,车辆变动信息等。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有效推进执行工作,本院已于2017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书面执行告知书,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至今未能提供。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告知书等予以证实。综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381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霞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