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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静华与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华,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华,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静华与被执行人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静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5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