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峰鑫家具城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峰鑫家具城,林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渊,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与被执行人林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北京华峰鑫家具城支付货款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渊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渊在各银行共开设12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629.2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渊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林渊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渊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林渊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峰鑫家具城发现被执行人林渊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林渊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芸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