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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与马玺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马玺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玺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诉马玺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4元,减半收取4087元,被告马玺和已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