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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沛红与师见分、张振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沛红,师见分,张振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鲁沛红,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师见分,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振旗,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鲁沛红与师见分、张振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8日诉前保全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朱正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39号楼2单元3层20号(房权证号为******)房产一处。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担保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担保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朱正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7号院39号楼2单元3层20号(房权证号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