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祥会、郑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祥会,郑平,陈敬东,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曾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祥会,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原审被告:陈敬东,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原审被告:东平创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陈敬峰,经理。原审被告:曾令明,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东平县。上诉人曾祥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祥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祥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曾祥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