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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淑芹、马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芹,马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任淑芹,女,196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马新波,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淑芹与被执行人马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6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1262.5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6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新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