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与梁林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梁林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村小组。负责人梁德田。被执行人梁林锡,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梁林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林锡应将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成就(地名)的耕地9.2亩及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二十亩(地名)的水田14.2亩恢复成稻田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负担2016年承包款22278元及案件受理费456.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富美村第十八经济合作社经全体社员表决同意被执行人梁林锡在2017年6月底前缴交2016年年度租金(已缴交);2017年继续由被执行人梁林锡对位于江门市××区双水镇××就(土××)××耕地及××江门市××区双水镇××二十亩(土名)的水田14.2亩进行耕种,并在2017年12月份前支付当年租金;2018年被执行人梁林锡可继续耕种,但必须先交纳2018年租金才能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二、被执行人梁林锡没有按期缴交上述租金,自愿放弃其所租赁土地上的财产所有权,同意将位于江门市××区双水镇××就(土××)××耕地及××江门市××区双水镇××(土××)××水田××稻田并××给××人江门市××区双水镇××第十八经济合作社,并支付所欠的全部租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发包。三、案件受理费456.95元由被执行人梁林锡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同意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