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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剧俊国、赵国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剧俊国,赵国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民终6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剧俊国,男,汉族,1962年12年28日生,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华,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生,住所地河北省藁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剧俊国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剧俊国上诉称,一、要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9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对于房屋存在显露钢筋以及有蜂窝的问题在施工时已经交涉过,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继续施工,并完成了二层、三层楼房的主体施工,说明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默许了上诉人的施工质量。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上诉人剧俊国于2017年7月12日前给付赵国华人民币8000元为清;双方互不追究其他如工程款、工程质量等与建房有关的所有问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上诉人赵国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剧俊国承担。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