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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飞与被告周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周文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658号原告:曹飞,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鸣,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锦,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曹飞与被告周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曹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飞负担。审判员  夏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