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风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风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453号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秀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鹏涛,员工。被告:刘风贞,个人信息不详。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风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大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