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国平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平,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平。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甲12号-1至2层3054。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昌。被执行人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3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李昌,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瑶。黄国平与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其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045号裁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国平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78.213579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的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郑瑶名下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的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郑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265994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黄国平发还。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瑶名下起亚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并对车辆予以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天业锦鹏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唐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瑶应履行的人民币378.213579万元,履行了人民币5.265994万元,人民币372.947585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045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芳审 判 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