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洪林,李志胜,陈宪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被告徐洪林,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志胜,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陈宪柱,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居易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洪林、李志胜、陈宪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99999.81元及利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