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汪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部县国土资源局,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21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部县桂冠路。法定代表人蒋明胜,局长。被执行人汪东,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日,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南国土资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汪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6月1日擅自在东坝镇杨家坝村3组租用集体土地2.71亩修建驾车训练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国土资罚(2016)017号处罚决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2.71亩土地,限定在七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2.71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6133元。限其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0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南国土资罚(2016)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柴洪林审判员 袁 颖审判员 杨晓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