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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宋怀*;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宋怀*,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62年9月*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岳峰路丰州园*座202,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怀*,男,汉族,1967年3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蒙古营**号501,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7********。原审被告陈*,女,汉族,1968年9月*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福新新村*座***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68********。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宋怀*、原审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7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