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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林,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433号自诉人周海林,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华杰,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自诉人周海林诉被告单位驻马店市晟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证据不足,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经说服周海林,周海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海林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海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