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XXX与杨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数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967号原告:XXX,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杨万海,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XXX与杨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XXX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XXX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婧 睿 来源:百度“”